一、稳定企业岗位补贴
延续实施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当地规定裁员率、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国家规定裁员率的参保企业,给予企业稳岗补贴。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除外)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的给予补贴。 咨询电话:0516-68063527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申报对象: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后,职工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初、中、高级证书分别享受1000、1500、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对培训工种属于徐州市紧缺工种的,补贴标准在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咨询电话:0516-68063527 三、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 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1年以上期限)签订并办理用工录用备案手续之日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 所属培训机构或可以承担政策性培训的机构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 补贴标准: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咨询电话:0516-68063532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申报对象: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补贴标准: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达到高级工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达到高级技师水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咨询电话:0516- 88388219 五、企业职工以工代训 申报对象: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我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2、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3、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 补贴标准: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咨询电话:0516-68063532 六、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对象: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在当年新增的岗位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咨询电话:0516-68063700 技能培训政策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其所取得的技能等级,按初、中、高级分别给予一类每人1400、1800、2200元,二类每人1200、1600、2000元,三类每人1000、1400、1800元的培训补贴,专项能力类每人补贴800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低收入(低保)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咨询电话:0516-68063532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申报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在核发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100元;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6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21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 证书》的,每人补贴280元。 咨询电话:0516-68063532 三、创业培训补贴 申报对象: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两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年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同一培训项目不重复享受。 补贴标准:创业意识(GYB)的补贴170元/人,创业能力培训(SYB)、网络(电商)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补贴600元/人。 咨询电话:0516-6806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