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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按月申报的政策问答 每月6至20日按规定申报

来源:睢宁人才招聘网_睢宁招聘网_睢宁人才网_睢宁求职网 时间:2015-01-16 作者:睢宁人才招聘网_睢宁招聘网_睢宁人才网_睢宁求职网 浏览量:

一、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征缴政策。
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按月申报有利于维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能更紧密地和当前薪酬挂钩,避免了年度申报缴费基数的滞后性。

二、实行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的单位范围和时间如何确定?

我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范围内的所有参保单位,应于每月6至2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报。

三、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主要包括缴费基数和当月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1、缴费基数按月申报与以往按年申报变化较大:按年申报是单位每年5-6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下一缴费年度(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按月申报是单位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上月工资收入,作为下月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口径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一次性补发工资、年终奖金等统计在实际发放月份。
2、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口径未作调整。

四、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的方式是什么?

1、缴费基数申报
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在"社保管理——缴费基数申报"菜单下填写职工上月工资收入,网上申报后无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纸质材料。
2、人员增减变动申报
(1)单位网上申报人员参保、停保等增减变动业务。
企业单位网上申报后不需提供纸质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业系统的用工、退工备案信息审核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网上申报后,目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审核,待我市人事人才管理系统与金保系统联网后将无须提交纸质材料。
(2)单位网上申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业务。
市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网上申报后不需提供纸质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市退休审批信息审核办理;不在我市审批退休的省、部属机关事业、行业单位,网上申报后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审核。

五、实行社会保险费按月申报后用人单位是否每月都要进行申报?

实行按月申报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上月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除每年6月外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工资变动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增加减少人员情况;工资和人员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为核准参保缴费信息,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申报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自7月起该单位缴费基数暂按照上月110%确定。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每月1-5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上月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按上下限标准核定本月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例如,2015年1月单位申报某职工2014年12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则2015年2月该职工缴费基数为3000元。

七、单位因一次性补发工资或发放全年奖金,造成部分月份工资收入超过月缴费基数上限,但年度缴费基数未达到上限,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个缴费年度内在确保年度缴费基数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部分月份超过上限的工资收入会纳入每缴费年度期末(即6月份)的缴费基数,超过年度缴费基数上限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例如,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为173160元(2014年7-8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4100元/月;2014年9月-2015年6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4496元/月),某单位职工2015年3月缴费基数为上限14496元(单位申报工资收入数为50000元,其中35504元因超过上限未纳入当月缴费基数),其他月份缴费基数均为8000元,因此35504元会纳入2015年6月缴费基数,2015年6月缴费基数最终确定为43504元(35504 8000)。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核定单位应缴纳的社保保险费?

每月6至20日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收入和人员增减变动情况;每月20日至月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三方实时联网征管系统",比对单位申报信息,发现未据实申报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先行核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单位缴费比例核定)纳入次月征缴计划。
每月1至5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月单位申报和联网比对情况,生成当月征缴计划发送至地税部门一票征收,同时会将征缴计划明细网上发送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每月6日至25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九、因用人单位未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联网比对数据,对用人单位少漏报缴费基数按照单位应缴比例先行核定征缴。用人单位应在六个月内补办申报手续,补办申报手续次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用先行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抵扣;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先行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抵扣,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例如:2015年2月,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单位参保10人,应缴社会保险基数合计30000元(每人基数均为3000元),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31.5%,单位应缴9450元,个人应缴比例为10.5%,个人应缴3150元;根据联网比对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单位应参保11人,应缴社会保险基数45000元(其中已参保10人每人基数为4000元,漏保一人基数为5000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少漏报的15000元(45000-30000)按照单位应缴比例31.5%核定单位应缴纳4725元。综上,2015年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4175元(9450 4725),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150元。用人单位核对缴费后2015年2月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名漏保人员参保和10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查补手续,2015年2月单位已经缴纳的4725元在2015年3月予以抵扣。

十、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稽核申报"菜单,填报《按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复核申请表》提出复核申请,并在网上预约复核。用人单位按预约时间备齐稽核监察部门短信提请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到稽核监察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不应纳入征收范围的缴费在次月予以退费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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