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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60日内作出结论

来源:睢宁人才招聘网_睢宁招聘网_睢宁人才网_睢宁求职网 时间:2014-08-18 作者:睢宁人才招聘网_睢宁招聘网_睢宁人才网_睢宁求职网 浏览量:
今日从人社部门获悉,徐州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公布,从7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的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4100元,下限为2330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014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据了解,具体调整办法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11%,增发金额最高为3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1593元、二级1505元、三级1416元、四级1328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该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11%;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59元、1567元、1175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5.36%。

又讯:为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我市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劳鉴办),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承担市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职工工伤(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确认鉴定、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职工所在单位(自由职业者为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向市劳鉴办提出申请。
市劳鉴办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鉴定申请。劳鉴办应及时安排鉴定专家进行复核鉴定,并在20日内作出复核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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