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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补发至工资的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睢宁人才招聘网_睢宁招聘网_睢宁人才网_睢宁求职网 时间:2021-12-06 作者:睢宁人才招聘网_睢宁招聘网_睢宁人才网_睢宁求职网 浏览量:

近日有网友咨询,员工自愿放弃企业缴纳社保,企业以补贴方式把社保金发放到员工工资,这样的行为究竟是否有效呢?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企业未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而造成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企业是否应当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企业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要求该企业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企业缴费比例平均维持在19%,个人缴费比例为8%。

具体计算公式为:{人均养老金XXX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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