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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单位不给结清工资怎么办?企业应在劳动关系解除两日内结清

来源:睢宁人才招聘网_睢宁招聘网_睢宁人才网_睢宁求职网 时间:2014-12-17 作者:睢宁人才招聘网_睢宁招聘网_睢宁人才网_睢宁求职网 浏览量:

姚女士是睢宁一家玻璃制造企业的员工,2012年入职工作,由于家中子女无人照顾,在今年9月份向单位申请提出了辞职,经该单位同意在9月下旬正式离职,但让姚女士比较郁闷的事辞职时说好的工资在一个月内给与结清,但过了2个多月该单位都没给结清,期间姚女士也多次跟该单位交涉,但该单位一直敷衍说尽快给予结清。
相信很多网友也遇到过姚女士这样的问题,辞职后单位恶意拖欠结清工资的行为让人很是生气,这一问题在生活中也非常的常见,究竟法律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就这一问题特意咨询了相关专家。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鉴,该企业恶意拖欠结清姚女士工资的行为是不对的,虽然说当时双方约定了一个月内给与结清,但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姚女士的工资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我们建议姚女士应再次与该单位进行交涉,必要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们再此也要普及一下失业保险金的相关知识。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中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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